生態環境部:有關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做好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方法(試行)》,見附件)。請根據《評價方法(試行)》,組織深入開展水環境承載力現狀評價。具體事項如下。
一、工作內容
組織各地根據《評價方法(試行)》,深入開展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評價。
二、工作要求
(一)2020年11月底前,根據2019年水質監測數據,完成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編制《XX市2019年度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報告》。
(二)2021年3月底前,選用2020年水質監測數據,完成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狀況評價,編制報告。
相關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三、成果應用
將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作為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的基礎材料,根據不同承載狀態提出差異化管控措施。
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試行)
一、目的和意義
評價區域水環境承載力現狀,判定水環境承載狀態,識別水環境污染的重點區域和時段,為進一步加強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水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提供服務和指導。
二、適用范圍
本方法規定了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基礎數據獲取及成果要求等內容,適用于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深入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
三、術語和定義
(一)水環境承載力
指在一定時期內,區域水環境系統在滿足水質目標要求、保持可持續的自凈能力和維持水生態健康的條件下,對區域人口、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支持能力。具有客觀性、區域性、階段性、動態性及可調性等特征。
(二)水質時間達標率(A1)
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時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是所有斷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的算術平均值。斷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指在一年內不同時期水質達標次數占總監測次數的百分比。
(三)水質空間達標率(A2)
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空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指區域內年度達標斷面(點位)個數占斷面(點位)總個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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